图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近日,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内容涵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等。重点条款如下: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工种重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二)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岗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施工前,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五)制止和纠正相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在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作业环境等情况合理安排作业内容和时段;
(八)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且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九)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档案,记录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应工种的操作规则,不得实施妨碍施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则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